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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合理分类推动审计整改落地见效
2025-04-011


以科学合理分类推动审计整改落地见效


□ 孙明政


审计整改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一环。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为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21年10月,审计法进行修改,专门增设了一条内容明确了审计整改各方责任,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审计署也相继印发了多项制度文件,扎实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做实做优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审计机关探索建立整改分类制度,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整改难度等,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准确划分整改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整改时明确目标、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审计机关在督促整改时厘清思路、有据可依,对提升整改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机关要正确认识整改分类的重要意义,避免出现整改类型划分不准确甚至对整改时限“一刀切”等问题。


具体而言,做好整改分类工作,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科学精准

严谨细致划定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类问题。对于整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不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性指标的,一般作为立行立改类问题。如非税收入未全额直缴入库、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等可及时纠正的问题。此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同约定、工作实际进度等情况,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一般作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如部门预算不完整等需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进行调整的问题。此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在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


持续整改类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度较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一般作为持续整改类问题。如因工程量较大、实施难度较高等原因难以在1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此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推进,整改时限原则上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5年内,具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划分整改类型时,立行立改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原则上应占大多数,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要在范围和数量上从严把握,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事求是

准确恰当提出整改要求


在做实研究型审计上下功夫。精准提出整改要求的前提是摸准吃透各方面情况和政策。因此,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下足研究功夫,加强日常积累,把审计“上半篇文章”和整改“下半篇文章”统筹起来考虑,在实施、报告等环节对审计整改处理作预先研究,把能不能改、怎么改提前想清楚,对哪些需要立行立改、哪些需要分阶段或长期推动,做到心中有数。审计过程中,还要注意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问题发展过程,实事求是把握整改中的困难,研究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是否恰当,使审计查出问题真正处理得下去。


在具体务实上下功夫。整改要求是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计机关要在精准高效揭示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准确界定责任主体,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提出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整改要求,并确定合理的整改时限。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要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请其进一步细化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节点。对同一时期、同类审计项目中同类问题的整改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尽可能处理一致、横向可比,以确保整改的公平性。对因客观情况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进行整改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把关

落实整改督促检查责任


夯实督促检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跟踪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的整改进度、整改结果和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等确定的时间节点反馈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整改到位;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以及到期未完成整改问题,要持续跟踪确认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直到整改完成并销号。除了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外,审计机关还可以针对反复出现、经常发生的问题开展审计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回头看”,重点督促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结果真实合规、整改成效巩固等情况。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推动将审计整改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严把整改销号关口。问题是否彻底解决是能否销号的第一判断标准。审计机关要严格对照整改台账,逐个问题深入检查,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取得合法、适当、充分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实准确认定整改结果,杜绝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就认定完成整改,或者在无实质性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作销号处理。对立行立改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了有关整改要求,应当认定为整改已经完成;对持续整改类问题,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落实了时间表、路线图中的全部内容,应当认定为整改已经完成。未达销号标准的,应向被审计单位及时反馈认定结果,督促其进一步整改。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过程、整改结果的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应当存档备查,做到整改流程可追溯、整改结果可印证。对于个别因外部环境、政策规定、整改条件等发生变化难以按原定整改类型完成整改,被审计单位申请变更整改类型的,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事求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整改类型的结论。变更整改类型后,审计机关要及时更新整改台账,并根据变更后的整改要求和时限持续跟踪督促,确保应改尽改。

作者:孙明政

单位:审计署法规司

来源:中国审计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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