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梳理了B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及会议文件。发现B企业除遵循A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外,制定了《B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付款审批流程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的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
审计人员调取了当年B企业的合同台账、供应商名录及会计系统中的客商明细,经比对发现,B企业存在供应商相对集中、供应商选择缺乏年度复查程序以及未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的情况。
一是项目变更,未进行审批。A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全部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其中规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的,要按照报批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报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级单位审批备案。原则上重大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1次。B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30万元(包含30万元)以上的服务购买均属于重大采购的范围。
B企业当年经批准的医疗设备采购支出为8000万元,截至审计日共发生6700万元,审计过程中发现,B企业集中采购的一批彩色多普勒超声仪器并不在采购计划的明细表中,也未见采购计划调整审批表。经询问采购部门负责人得知,因当年新成立康复科,急需一批超声仪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修改了当年的采购计划,因为未超过采购计划支出的总额,所以未进行审批上报备案流程。
二是项目分拆,规避审批。B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重大采购项目,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议后决策。
审计过程中发现,采购部门在电脑耗材采购项目中,全年和同一家供应商合作,每次的合同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下,请购单上均有分管领导签字。经审计人员对全年数据的统计,同一个供应商同品类耗材采购在同一个月会发生两到三次,全年共计发生450万元,金额重大,符合重大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的标准。
在零星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中,B企业选择一家不具备建筑工程或者维修资质的丙供应商进行合作,经查证,丙供应商前身为一家服装经销部,近期才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室内装修。对采购经办人进行多次访谈,询问如何寻找到供应商,采购经办人的解释前后矛盾,第一次说丙公司是网上查找的,第二次说丙公司是自行到现场的,第三次解释说丙公司为采购负责人介绍到场的。在与采购负责人访谈时,采购负责人说丙公司是自行到场。上述情况可判断丙供应商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资质。
一是参与询价的单位互为关联。B企业要求采购询价的供应商不低于3家,B企业每批次采购均向4家供应商询价,程序符合要求,但实际存在漏洞。查阅甲乙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参与报价的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为法人不同的三家公司,经查证,三家公司网上公开的联系电话为同一号码,后经追查,甲公司的法人同时兼任乙公司监事,丙公司的法人同时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地到甲公司登记地址查看,其门面所挂招牌为“丙公司”,综合分析后可以判断,甲乙丙三家公司为关联单位。
二是供应商围标,未废标。在B企业停车场施工项目中,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审计过程中发现,B企业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参与招标的三家供应商出具的工程预(结)算书内容异常一致,仅在子项目最后一页有些微不同,并且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一家比另一家皆相差一万元。
在B企业史馆维修工程服务项目中,审计在阅读合同中发现有下列条款,乙方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由于工期较长,水电费按季度向B企业支付。随后审计人员查阅了B企业的会计账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结束,B企业一直没有收取某建筑公司在建筑过程中的水电费。经询问财务负责人得知,财务制证人员付款时只看合同内容中付款条款,未注意其他内容,后续缺乏审核,也未发现问题,采购经办人付款时提供了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审批单,也未就水电费问题告知财务部门,造成部门之间工作脱节,给B企业造成了损失。
以上案例节选自《国有企业医疗集团内部审计指南》一书第五章,本章由郭晋红、梅桂堂、董阳、梁晓敏、查理、刘浩、王姗、林秋菊执笔。
图书简介:近年来,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医疗集团相继组建并发展迅速。本书首先对国有企业医疗集团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特点、审计特点等进行叙述。其次,从国有企业医疗集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业务开展等方面审计进行阐述,明确审计目标、重点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和资料、审计方法,并每部分辅以实际审计案例进行展示。本书还对与医疗、医药、医院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整理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