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内控的困局
与范式转变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稳定至关重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其经营稳健性、资产安全性与风险管控能力直接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整体经济健康。从企业自身发展视角看,构建实质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是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价值创造的迫切需求。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传统粗放式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国有企业亟需转向依靠创新驱动、效率提升和精细管理的集约式发展路径。实质有效的风控体系能够显著降低经营不确定性,保护经营成果,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为创新转型和长期增长创造稳定有利的环境,最终转化为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与发展动能。
然而,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建设在制度覆盖层面虽已取得显著进展,但实际运行效能却深陷“形式合规”困局。笔者基于深圳市迪博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2025)》,进一步对1087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呈现出“形式合规”与“实质有效”显著背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内控有效性认定与公司治理合规水平相背离:样本公司中受监管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比例为10.03%,但内控自评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公司仅0.46%,内控审计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公司占比仅1.01%。二是内控有效性与实际经营成效割裂:高达99.54%的公司内控评价为整体有效,但未能实现年度经营目标的公司占比22.91%,发生投资损失的公司为21.44%。三是缺陷治理疲软与执行失效并存:资金活动、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领域缺陷呈现高发、固化态势,近50%的重大重要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
这种困局本质上是内控机制与真实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位,属于“形式与实质脱节”,导致内控体系难以发挥实质性的风险制衡作用,极大削弱了其防护价值。主要原因在于组织架构层级复杂与信息流转阻滞,“信息孤岛”与“管理断层”制约了集团管控的穿透力,导致风险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衰减、扭曲,协同机制受阻,集团总部难以全面、真实掌握子企业运营状况,监控存在盲区,管控意图在传导中被稀释,风险管控难以实现真正穿透。更严峻的是,基于形式合规构建的内控体系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内部运营风险与外部挑战时,其滞后性与脆弱性逐渐凸显,尤其对跨业务、跨层级、跨周期的风险传导及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缺乏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与韧性。
因此,推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风控”转变,不仅是响应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更是契合国家战略部署与国有企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必然选择。
二、穿透式监管理念
在国企监管中的应用深化
目前,穿透式监管已被视为破解国有企业“形式合规”困局、驱动其内控体系向“实质风控”范式转变的核心引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穿透式”监管方法,要求“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密集强调穿透式监管的重要性并推动其应用深化。2024年9月,《旗帜》刊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署名文章《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展现新气象取得新突破》,提出“加快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和实用化水平提升,对于‘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探索推进穿透式监管”;11月,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在地方国企改革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较真碰硬解决制约国企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强调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落深落实,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以穿透式监管为抓手完善监管体系。2025年1月,《求是》杂志刊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文章《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战略支撑》,提出“在‘三重一大’等重点领域探索推进穿透式监管”;同月,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在调研时强调“切实加强全级次穿透式监管,不断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和管理运营水平”;2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要求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管,探索实施穿透式监管,努力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不断提升国资监督有效性;3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求是》杂志发文《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出“推动完善监督体系,探索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实现‘放得活’与‘管得住’有机统一”。
一系列政策动向标志着国有企业监管逻辑正经历从侧重“形式合规”向强调“实质管控”的深刻转变,对国有企业内控体系的建设标准与运行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内涵、
要素与运行机制
(一)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内涵
穿透式监管的核心诉求在于克服传统监管的表层化、碎片化和滞后性弊端,其本质内涵可凝练为四个关键原则:真实、透明、穿透和及时。
真实性是穿透式监管的基石,要求任何监管判断和决策都必须建立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监管者与被监管单位要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监管者需穿透复杂的报表结构和组织形式,验证底层数据的准确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风险状况的客观性。
透明性强调信息的充分性、无隐藏性和可理解性,是消除监管盲区、遏制暗箱操作、提升市场信心的关键。透明性要求企业要打破信息壁垒,确保关键信息能够清晰、完整、及时地呈现给监管者,并在必要时向市场进行适当披露。
穿透性是穿透式监管最具标志性的特征和核心手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是实现穿透的关键。穿透性要求监管者和企业风险管理者能够突破复杂的组织架构层级、嵌套的交易结构以及金融创新的表象迷雾,直抵经济活动的实质。其核心是锁定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与受益人,看清底层资产的真实状况与风险属性,识别风险的关键节点与传导路径。
及时性强调风险识别、信息获取和监管响应的速度与前瞻性。及时性要求企业需建立实时或准实时的信息获取与风险监测机制,动态跟踪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风险演化趋势。将监管干预和风险应对的关口前移,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滞后性缺陷。
穿透式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和企业风险管理主体要突破多重信息与结构障碍,直达经济活动的核心实质。其运作逻辑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核心是通过获取真实、全面、动态的信息流,精准把握风险本质,实现源头治理,填补监管“真空”,有效遏制风险的隐匿与扩散。
(二)穿透式监管的核心要素与运作机制
穿透式监管并非一个模糊的概念集合,而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协同作用的核心要素构成,并通过特定的运作机制实现监管意图。
1.对象穿透:穿透法人层级,直达最终受益人、底层资产与核心业务。
穿透式监管的首要特征是对象穿透,旨在克服传统监管存在的“盲区”问题。要求监管者及企业内控主体穿透法人面纱、复杂的投资链条和关联关系网络,精准锁定经济活动的最终受益人、资金流向的最终承担者、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以及业务运营的核心实质。例如,对于国企集团通过多层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的投资或融资活动,必须追踪至最终资金使用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对于关联方交易,需深入识别其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性,而非仅停留在形式合规性审查层面。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有效运作高度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收集与验证能力,以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制度安排,最终目标是准确追溯风险责任的源头,防止风险被隐匿或被不当转嫁。
2.信息穿透: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全链条、全流程、实时动态信息获取与验证。
信息穿透是穿透式监管有效运行的“生命线”。传统内控与监管常受困于“信息孤岛”以及数据的碎片化、滞后性。信息穿透致力于打破部门、层级、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构建覆盖企业全链条、全流程、实时动态的信息获取、整合、验证与共享体系,其核心要求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可追溯性。在运作机制上,一方面,强调数据源头的标准化与强制报送义务,统一关键数据项的定义和统计口径,要求各级主体规范、按时报送核心信息;另一方面,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先进的技术工具,实现跨系统、跨层级数据的自动抓取、清洗、整合与交叉验证,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和篡改空间。信息穿透机制不仅关注信息内容本身,更强调对信息真实性的验证,通常需要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第三方印证等多种手段进行核实,确保信息流能够真实反映业务本质和风险状况,为监管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基石。
3.风险穿透:识别、计量与监控复杂嵌套结构下的真实风险传导路径。
穿透式监管的第三个核心要素聚焦于风险穿透,目标是解决风险在复杂的组织结构或业务组合中被掩盖、扭曲或延迟暴露的问题。风险穿透要求超越对单一风险或表层风险的评估,深入分析风险的真实性质、实际敞口、内在驱动因素,以及在多层级、多业务线、跨周期环境下的传导路径与叠加效应。具体包括识别复杂金融工具或业务组合内部的风险分布与关联性,评估集团内风险转移的可能性与潜在影响,量化风险事件可能引发的直接损失与连锁反应(如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在运作机制上,依赖先进的风险计量模型(如压力测试、情景分析)、风险图谱技术以及集团层面的风险聚合与集中度管理能力。要求建立能够穿透组织结构、有效捕捉风险关联性的分析框架,对风险进行穿透式的计量、监测和预警,揭示实质性的风险隐患,最终实现对核心风险的精准定位与动态管理。
4.责任穿透:明确并压实各级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
穿透式监管效力的最终保障在于责任穿透,这是确保各项穿透要求落地的关键环节。责任穿透旨在解决大型组织中常见的责任虚化、模糊不清或逐层递减问题,要求清晰界定并层层压实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使责任能够直达最终承担者。具体包括明确国企集团母公司对全集团风险管理和内控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强化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风险治理和监督职责;清晰界定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责任;要求各级子公司、业务单元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风险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在运作机制上,主要通过建立责任清单、履职评价、失职问责等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薪酬激励、职务晋升等强挂钩来实现。其核心是强调“权责对等”,明确责任边界和追究路径。发生风险事件或内控失效时,能够精准追溯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消散于组织层级之中,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驱动各级主体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内控职责。
四、穿透式监管
对国企内控体系的重构逻辑
(一)目标重构:从满足监管检查到主动管理实质风险、创造价值
穿透式监管的引入,并非对国有企业现有内控体系进行简单的修补或局部强化,而是触发深层次、系统性的范式重构。其核心逻辑在于穿透式监管理念、要素与机制深刻冲击并重塑了传统内控体系的底层设计原则与运行范式,驱动内控体系在多个维度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重构首先体现在目标重构上。传统内控目标侧重满足外部监管合规要求和审计检查,呈现显著的“合规导向”,其有效性往往以制度文本的完备性和程序执行的符合性为主要衡量标准。穿透式监管则推动内控目标实现跃升:从被动满足合规要求转向主动识别、评估和管理实质风险,并将风险管理深度嵌入企业的战略决策与价值创造过程。这使内控的职能从“成本中心”或“合规负担”转变为保障战略落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维护资产安全,进而成为驱动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性工具和价值赋能者。相应地,内控有效性的衡量标准也从“有无违规”转向“风险的可控性”及其“对企业战略实施和价值创造的支撑性”。
(二)边界重构:从关注单体企业表层到覆盖全集团、全级次、全生态链实质
与目标跃升相伴的是内控边界重构。在层级复杂、业务多元的国企集团中,传统内控的关注点往往局限于单体法人企业或特定业务流程的表层合规,缺乏对集团内部跨法人、跨层级、跨地域风险关联与传导的有效监控,对外部生态链关键节点的风险联动管理也明显不足,容易形成“管控孤岛”。穿透式监管打破了这种狭隘的管控边界,要求内控体系进行全面扩展。纵向上,从母公司穿透至各级子公司、分公司直至项目公司或最小业务单元,实现“全级次”管理;横向上,覆盖所有业务板块、职能部门和关键业务流程,并关注不同业务间风险的交叉传染;深度上,直达最终受益人、底层资产质量、核心交易对手方状况及业务的真实经济实质;范围上,进一步延伸至生态链关键节点(如重要供应商、大客户、合作伙伴),构建覆盖全价值链的风险联防联控网络。这种全方位的边界重构确保内控体系能够有效捕捉系统性风险,实现对国有资本运营全链条风险状况的有效监控。
(三)动力重构:外部监管压力内化为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
更深层次的重构是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动力重构,即内生驱动力的根本性转变。传统内控体系高度依赖外部监管压力驱动,呈现“要我控”的被动特征,容易导致运动式整改或形式化应对,难以形成长效运行机制。穿透式监管通过其常态化、深入化、精准化的监管方式,将外部监管压力有效内化为企业强化内控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内生需求和持续改进动力。企业需深刻认识到,有效满足穿透式监管要求已超越合规范畴,成为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市场信誉、治理评价的核心能力。这种内化过程促使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将提升内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视为内在发展要求,驱动内控体系实现从“外部驱动型”向“自我驱动型”转变,从而激发企业持续优化内控、提升风控效能的内生动力。
(四)能力重构:对信息科技、数据分析、专业判断提出更高要求
穿透式监管对支撑内控体系运行的基础能力提出了革命性要求,驱动能力重构。传统内控模式对人员技能、技术手段和管理精细度的要求相对有限。而要实现穿透式监管所要求的对象穿透、信息穿透、风险穿透和责任穿透,企业必须具备更高阶的能力体系。在信息科技能力方面,需要构建强大的大数据平台以支撑海量异构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分析,广泛应用人工智能进行风险智能识别与预测,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在数据分析能力方面,需培养能够运用先进模型穿透复杂结构、精准量化风险敞口、提供前瞻性风险洞察的专业分析人才;在专业判断能力方面,要求风控人员、内审人员乃至业务人员具备穿透表象、把握业务实质和风险逻辑的专业素养与深刻洞察力,作出审慎的风险管理决策;在组织协同能力方面,需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跨风控、合规、审计、财务、业务等多部门的常态化协同机制,确保穿透式监管要求在各级组织、各业务流程中有效落地。这种全方位的能力跃升是穿透式内控体系得以高效运转的坚实底座。
五、穿透式监管
在国企关键风险领域的应用
穿透式监管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深入企业运营的核心领域,有针对性地强化对关键风险节点的内部控制,将“穿透”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管控实践,从而实质性地提升风险防控效能。
(一)股权与投资穿透:严控隐形股东、关联交易、非主业投资风险
在股权管理与投资活动领域,传统内控往往聚焦于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及本级财务报表的反映,难以有效应对复杂股权结构背后隐匿的风险。穿透式监管要求内控体系实现股权穿透与投资穿透,即穿透多层法人架构、代持安排或名义持股,精准识别并持续监控投资的最终受益人及其背景、动机与关联关系,防范利益输送、违规代持等风险;穿透至投资项目底层资产的实际质量、真实运营状况、现金流生成能力及核心风险点,审慎评估其商业逻辑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对于非主业、境外或高风险领域的投资,更需强化穿透分析,严格审查其与集团战略的契合度及风险回报的平衡性。内控机制需嵌入投资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跟踪监控与后评价,及时识别底层项目风险异动并采取干预措施,严控国有资产流失与投资失效风险。
(二)资金与融资穿透:监控真实流向,防范债务风险、影子银行风险
在资金管理与融资活动领域,传统内控对资金真实流向的监控有限,对集团内资金调剂、对外担保等复杂情况缺乏深度把握。穿透式监管在此领域的核心应用是资金穿透与融资穿透。内控体系必须能够穿透各类账户和交易通道,有效追踪资金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挪用或违规占用。针对融资活动,则需穿透复杂的交易结构和通道,识别真实的融资成本、期限结构、增信措施以及最终的风险承担主体。内控体系需强化对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穿透式审核与持续监控,特别关注可能隐藏的“影子银行”风险或监管套利行为。通过建立集团统一的资金流监测平台和全口径融资台账,同步穿透资金流与信息流,实现对偿债压力、流动性风险、融资集中度等问题的有效预警,筑牢资金安全防火墙。
(三)业务与交易穿透:识别业务实质,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
在日常业务运营与交易执行领域,形式合规的内控常常仅满足于流程节点的签批完整,忽视对交易经济实质和真实风险的深入探究。穿透式监管在此领域的应用聚焦于业务穿透与交易穿透,要求内控超越表面的单据审核,深入分析交易的商业逻辑合理性、定价公允性以及交易对手方的真实状况与信用风险。对于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工程承包等关键交易,内控需穿透评估合同关键条款的公平性与风险分配、验证成本构成的真实性、监控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并排查潜在的非公允关联关系。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执行更严格的穿透式审查,确保其商业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透明度,防止利益输送或业绩粉饰。此外,需高度关注关键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点,通过穿透式数据分析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验证控制措施在业务末端的实际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防控流程漏洞、操作风险或舞弊隐患,保障业务开展的合规高效与资产安全。
(四)风险联防联控穿透: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风险协同应对机制
穿透式监管的终极目标是构建风险联防联控穿透机制,以有效应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风险。传统风险管控常因条块分割而效能受限。穿透式监管则强力驱动内控体系打破部门、层级和业务板块间的界限,建立高效的协同穿透与信息共享机制。这要求在内控框架中明确风险信息的上报路径、共享规则与响应流程,确保业务前端、风险管理中台、监督后台之间能够无缝衔接、联动响应。基于穿透获取的全局性风险信息,内控体系要促进风险管理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或风险传导链条组织跨部门联合研判、评估并制定协同应对策略。同时,必须将识别的风险点与内控缺陷整改、责任追究机制紧密挂钩,形成“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整改—问责”的穿透式闭环管理。这种机制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应对复杂风险的敏捷性与整体有效性,是穿透式监管赋能内控体系实现实质风控范式转变的集中体现。
穿透式监管以其强大的信息获取能力、精准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清晰的责任追溯能力,为内控体系注入了“穿透”基因:促使内控目标从满足外部检查转向主动管理实质风险;推动内控边界从单体企业表层扩展到覆盖全集团、全级次、全生态链直至底层业务实质;倒逼内控机制从静态、事后向动态、实时、协同转变;驱动企业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内控的精准性、效率和效能。深刻理解穿透式监管对国企内控体系的深层次重构作用,是解锁内控体系升级、筑牢风险防线的关键所在。
文章摘自《中国内部审计》杂志2025年第12期
作者:胡为民
单位:深圳市迪博技术有限公司
编辑:孙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