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源头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审计在内,我国没有实行审计制度,没有设立审计机构,没有开展审计工作。1982 年宪法,确立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经过筹备,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成立前夕,国务院批转审计署文件明确,要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1983 年 9 月审计署成立大会上,国务院负责同志到会讲话指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把内部审计机构建立起来。1985 年国务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授权,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另行制定。1988 年审计条例,1994 年审计法(2006 年、2021 年两次修改)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从 1985 年到 2018 年,作为行政规章,审计署先后发布五版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宪法及法律法规制度先行,助推我国内部审计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
再看近年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重视审计。党的十九大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决策部署,十九届三中全会将审计定位为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之一,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贯彻这一精神,很多单位很快成立党委(或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步改革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为固化改革成果,2021 年第二次修改审计法,第二条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第三十二条具体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包括党的领导。近年来出现更为可喜局面,不断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升质效,内部审计空前发展。据统计,在三类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已超过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二者总和;更重要的是实践证明,内部审计适应和满足内在需求,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优势,基础性作用越来越重要。
发展呼唤出台更高层级法规制度。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细化审计法规定,总结推广经验,破解现实难题,助推更好发展,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有主管部门规章,有地方审计委员会意见、人大条例或政府规定,也有地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机关办法。但就总体而言,层级较低、覆盖面小、系统性不足,实践发展呼唤出台层级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权威性更大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
编辑: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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