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深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近期,甘肃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甘肃省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审计成果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规范性,审计成果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操作规程,高质高效实施审计项目的基础上产生;二是针对性,审计成果应当能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能为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信息或参考依据,能为规范行业管理提供建议,能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建设或对使用单位体制机制、内控管理等起到促进和完善作用;三是创新性,审计成果应当在审计工作的管理与组织、技术与方法、意见与建议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所深化,能体现出前瞻性和创新性。
办法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巡察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督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审计成果的主要职责,规定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抓好审计成果运用工作的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及时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此外,办法还明确要建立完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包括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机制、审计成果公示公告机制、审计成果对外宣传机制。
(申增寿 杨小青)
来源:中国审计报
编辑:孙哲